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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女博士以找不到爱情为由状告高校要求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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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裤子
时间:
2011-12-6 16:26
标题:
安徽女博士以找不到爱情为由状告高校要求辞职
安徽女博士以找不到爱情为由状告高校要求辞职
2011年12月06日 00:31
来源:环球网 作者:张火旺 王旭东
日前,一起看似普通的辞职事件,因为当事人的博士身份和她独特的辞职理由,在蚌埠市成了关注的焦点。刚刚学成归来的女博士王丽(化名)因为辞职未获批准,将安徽财经大学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在蚌埠找不到爱情,请求法院做出判决。
她辞职的理由能否成立?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母校培养的女博士
今年30岁的王丽,天资聪慧。1999年,她以优异成绩考入安徽财经大学。2002年11月,王丽作为优秀毕业生,被学校推荐免试读硕士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她留在了财大任教。
2008年6月,已经是高校讲师的王丽考上了南京大学的博士研究生。为了培养高层次人才,财大与高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毕业后,王丽应按期到学校工作,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动;如王丽不按期回甲方学校工作,或者虽回去,但工作不满五年即要求调离甲方,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如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所交保证金抵违约金),并偿还学习期间从甲方借支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如硕士也是学校委托培养且服务期不满的,连同硕士违约金45000元一并计算。
女博士的辞职理由
2011年5月,王丽即将博士毕业。就在财大欢迎她学成归来时,等到的却是一份书面辞职申请,理由是她在蚌埠找不到爱情。
王丽说,辞职完成是因为个人问题。她喜欢母校,热爱母校,这里有她尊敬的老师、热爱的学生,还有她热爱的教师事业,她不想离开母校。
但是,王丽认为,她今年30岁了,至今未找到合适的人生伴侣。蚌埠是个发展中的城市,社会氛围和她个人的活动范围有限,她希望改变一下环境,也许能解决“找不到爱情”这一棘手问题。
同时,王丽表示,她愿意承担协议约定的法律赔偿责任。记者了解到,按协议的约定,王丽应支付将近12万元的赔偿金。
未获批准状告母校
王丽辞职报告,财大没有给予回应。财大的态度很明确,该校近年来是以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全力加强师资队伍博士化、国际化建设,自己辛辛苦苦培养的人才,岂能轻易放飞?
辞职报告石沉大海,王丽急了,6月17日,她向蚌埠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要求裁决准许辞职。但是三天后,蚌埠市仲裁委做出决定:王丽的申诉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6月22日,王丽一纸诉状将财大告上了法庭,同时她将一份辞职申请也交给了法官。看到王丽的辞职理由,连主审法官也不得不惊叹:这个理由太绝了,明显高校没法满足,而且理由又入情入理,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不得不斟情为她考虑。
到底适用哪条法律?
为了应对这场官司,安徽财经大学也是全力以赴,派出了一名法学教授做为代理人,准备与王丽对簿公堂。
这位教授向法官提出,高校教师的待遇是参照公务员标准实施,因此,王丽的辞职应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而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去公职。而财大交给王丽的一个项目尚未完成,因此,王丽不得提出辞职。
但早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而财大显然属于事业单位。
最终以调解结案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让财大感到了压力。
让财大更加紧张的是,因为王丽的博士身份和她独特的辞职理由,这件辞职事件也已经成为该校关注的焦点。不少博士生纷纷打听该案的判决结果,万一王丽胜诉,有可能引发更多人辞职。
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高校所面临的人才稀缺压力,蚌山区法院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日前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王丽可以去外地发展,但名义上还在财大工作。王丽于2013年6月前赔偿高校违约金67000元,财大同时为原告王丽办理完辞职手续。
这场女博士为爱辞职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
作者:
秋枫
时间:
2011-12-6 17:24
诚信是做人的第一根本,博士生应该知道自己的选择会有风险。
作者:
晃眼
时间:
2011-12-6 20:30
博士是王丽自己考取的,那个“协议”不平等
作者:
蓝色的海洋
时间:
2011-12-6 21:09
追求个人幸福这无可厚非,但是大家应该探究一下诚信缺失给社会、给自身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作者:
晃眼
时间:
2011-12-6 21:18
王丽如果不签那份“协议”,恐怕博士读不成。
作者:
lao90286
时间:
2011-12-6 22:11
其实这样的协议有违宪违法之嫌疑,关键看校方执行者
作者:
902896
时间:
2011-12-6 23:09
路过..................
作者:
其安“情与
时间:
2011-12-7 01:57
其实,只要“王丽”退还了单位的经费,完全可以摆脱了哦!吃着人家,拿着人家的,最后拍拍屁股走人?于情于理都不对吧?
作者:
三吉
时间:
2011-12-7 05:15
这个问题还不好解决?学校赔给他个老公,圆满了
作者:
Carry
时间:
2011-12-7 08:51
处理事情时人人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就好了。
作者:
婉风
时间:
2011-12-7 14:06
一看到女博士的话题,我的心就纠结。
作者:
夏老师
时间:
2011-12-7 16:47
回复
11#
婉风
可以理解。。。。。
作者:
jeffrey
时间:
2011-12-8 09:13
【...派出了一名法学教授做为代理人,准备与王丽对簿公堂。
这位教授向法官提出,高校教师的待遇是参照公务员标准实施,因此,王丽的辞职应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这位[教授]使用的是何种逻辑?待遇决定身份还是身份决定待遇?【但早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而财大显然属于事业单位。】法律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可惜还是调解结案,尽管【调解】对当事人也是一个可取的解决办法,但彰显了对【法律】的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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