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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国营企业浮沉第三部国营企业衰落第十四章(三) [打印本页]

作者: 柏林桥    时间: 2021-1-17 16:54
标题: [原创]国营企业浮沉第三部国营企业衰落第十四章(三)


——权大于法的决定性作用,在于现实体制的实施……

滨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来公司上班的都基本会齐,只有劳资部经理董英有事和总工程师周英艺没有出席。他们每个人发表意见后,看到有椅子就随便坐下。个个有所准备与樊志光市长抵抗到底的姿态。
可他们忽略了这个社会的官僚制度,忽略了他们是市政府管辖下的企业,忽略了企业总经理的人事在市政府掌控之中的调配规则,忽略了市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归属权的最终决定权。抱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信念,以为大家同心协力就能战胜一切。谁知在这种有法不依,有章不遵的社会氛围中,在权力至上的社会里,法律在执政党的行政机构单位工作人员心目中,只是一种装饰品,摆在桌面上让老百姓看,在特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才拿起来炫耀一番。法律对权力机构根本就不具备约束力。
新任总经理樊真诚,不再要求行政办公室主任李博交出公章,是因为他遭到拒绝后有所启发:既然企业的权属划分由市政府做出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可能否认市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只认定企业总公司的意见。因而他劝导樊向强,利用滨海市政府和滨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给滨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通知文件,以及市人事局对樊向强个人的人事任命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滨海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的独立变更手续,以此来避免,向滨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讨要公章管理,与职工干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缠。
不出所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凭滨海市人民政府和滨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通知文件,无视企业的意见,接受了樊向强的申请要求,给他办理完成了“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登记注册手续。滨海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从此成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原归属企业管辖下的公司一跃由滨海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樊向强把滨海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的伍仟六百多万工程款,挖掘掏空而能安全进入私人腰包,市长叔叔樊志光为他撑起了庞大的保护伞。当滨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干部们兴高采烈地以为:他们的联合力量发挥了作用,促使新任总经理樊真诚不再强求交出公章的时候,樊向强为滨海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的独立,进行庆祝活动的鞭炮声,在南江南路十八号——滨海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的别墅办公楼前,响彻云霄了。继而樊向强在滨海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的别墅办公楼里发号施令,强调原在滨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企业重组会议上登记留用,不愿意跟随滨海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被滨海市政府接管的员工,定期撤离别墅办公楼。让滨海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留用的95%以上的员工,和滨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干部职工们看了目瞪口呆。他们几年来的劳动资金积累,就这样眼睁睁的看着被掠夺;归属滨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产权的别墅办公楼,也这样眼睁睁的看着被强行占用。上下职工干部轰动一时,反映,申诉,上访都没有用,因为滨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企业法人总经理,没有跟员工们一样的看法;没有一样的观点立场。企业法人总经理认为:企业划割资产给主管行政部门的市政府是理所当然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惯例,是无可非议的。企业职工反对是不懂政策要求的表现。他们集体到市政府找樊志光市长讨说法,也无济于事。此时此刻的樊志光市长,不像过去一样,为了侄子的利益不顾影响,随时到企业面对职工教训他们,强调企业有关干部交缴出企业公章,而是轮不到市长樊志光出面接见上访职工,这是归属管理城市建设的何欣副市长的工作范围。樊志光市长是管理全面工作的,他以要为全市千万人民的利益着想为借口,企业职工点名要求他出面接见,解决企业的遗留问题,他不出面理睬,人们也无计可施。
——待续


作者: 沧浪    时间: 2021-1-18 08:28
权和法的关系一直很微妙!
作者: 柏林桥    时间: 2021-1-18 09:49
沧浪 发表于 2021-1-18 08:28
权和法的关系一直很微妙!

法在权力中产生的,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需要在权力中产生这一规制,如果权力放任自我,什么都不能成方圆……
作者: 闲庭漫步    时间: 2021-1-19 17:56
权与法关系大小,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社会的重要标准
作者: 大脸猫1972    时间: 2021-1-20 08:50
以古鉴今,值得借鉴
作者: 柏林桥    时间: 2021-1-20 09:16
大脸猫1972 发表于 2021-1-20 08:50
以古鉴今,值得借鉴

非常欢迎多来光顾《读书》……
作者: 周福仔    时间: 2021-1-20 16:24
到底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
作者: 柏林桥    时间: 2021-1-20 16:33
周福仔 发表于 2021-1-20 16:24
到底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

在中国体制内,绝对是权大于法……
作者: 开口便笑    时间: 2021-1-20 17:59
法大还是权大是一个陷阱说法。法律是规范化的权力,叫法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权是权力的一种。权是各种权力的总说法。用法大还是权大来说话,是设陷阱的。无论如何答都是错的
作者: 开口便笑    时间: 2021-1-20 18:10
行政管理权也是法权,是宪法规定的
作者: 柏林桥    时间: 2021-1-21 09:52
开口便笑 发表于 2021-1-20 18:10
行政管理权也是法权,是宪法规定的

对的。
作者: 柏林桥    时间: 2021-1-21 10:08
开口便笑 发表于 2021-1-20 17:59
法大还是权大是一个陷阱说法。法律是规范化的权力,叫法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权是权力的一种。权是 ...

你的解释非常正确,“法大还是权大”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应该说“法律权大还是行政权大”,不管哪一种权力,似乎都是由具备掌握制定权的人来制定,这就得看拥有这些权力的人,站在大众的利益角度还是站在小圈子的利益集团角度而实施职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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